住宿條款 Policy zh tw

第一條 適用範圍

  • 1.本飯店與住宿客人之間所締結的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應依本約款的規定辦理。對於本約款未規定的事項,依法律或一般慣例處理。
  • 2.若本飯店在不違反法律或慣例的範圍內訂有特別約定,該特約應優先適用,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二條 住宿契約的申請

  • 1.有意申請住宿契約者,須向本飯店提供以下事項:
    • (1) 住宿者姓名及聯絡方式
    • (2) 住宿日期及預計抵達時間
    • (3) 住宿費用或所選住宿方案
    • (4)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 2.若房客於住宿期間,申請超過前項第 2 款之住宿日期並繼續住宿,本飯店將於該申請提出時,視為新的住宿契約申請進行處理。
  • 3.前項第(3)款之住宿方案僅在申請時有效。若希望改變住宿條件,應先取消原契約並重新申請。
  • 4.除非獲本飯店同意,住宿者不得將契約或預約的地位轉讓予第三人。

第三條 住宿契約的成立等

  • 1.當本飯店接受前條的申請時,住宿契約即成立。但若部分住宿方案須先付款者,則於確認入款後契約方成立。
  • 2.契約成立後,住宿者應於飯店指定日期前支付相當於最多三日基本住宿費用的訂金。
  • 3.訂金將優先抵扣住宿費用,若發生取消契約情形,則依違約金及賠償金順序抵扣。餘額於第十二條規定付款時退還。
  • 4.若未於指定期限內支付訂金,契約將失效。但須事先由本飯店明示此條件。

第四條 不要求支付訂金的特別約定

  • 1.儘管有前條第二項的規定,本飯店可接受在契約成立後不要求訂金支付的特別約定。
  • 2.若本飯店未要求支付訂金,或未指定支付期限,則視為同意前項特別約定。

第五條 拒絕締結住宿契約

本飯店可在下列情況下拒絕締結住宿契約:

  • (1) 申請不符合本約款時
  • (2) 客房滿室時
  • (3) 欲住宿者或設施使用者被認定符合下列 (A) 至 (C) 之情形時:
    A. 符合《關於防止暴力團員不當行為等之法律》(平成3年法律第77號)第2條第2號規定之暴力團(以下稱「暴力團」)、第2條第6號規定之暴力團員(以下稱「暴力團員」)、暴力團準成員或暴力團關係人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B. 暴力團或暴力團員支配其事業活動之法人或其他團體。
    C. 法人之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團員身分者。
  • (4) 有違反法令、公序良俗之虞時
  • (5) 明顯認定患有傳染病時
  • (6) 要求不合理或超過合理範圍之負擔時
  • (7) 因天災、設施故障等不可抗力無法提供住宿時
  • (8) 有違反飯店規則之虞時
  • (9) 符合旅館業法施行條例中之拒絕條件時

第六條 住宿客的解約權

  • 1.住宿客可通知本飯店以解約住宿契約。
  • 2.因住宿客之責任解約時,依預約時告知之取消規定收取違約金。
  • 3.當住宿當日下午6點(或指定到達時間後)未抵達且無聯絡時,視為住宿客已解約。

第七條 本飯店的解約權

  • 1.本飯店在以下情況可解除住宿契約:
    • (1) 住宿者違反法令、公序良俗等
    • (2) 確認患有傳染病者
    • (3) 認定房客符合下列 (A) 至 (C) 之情形時:
      A. 符合《關於防止暴力團員不當行為等之法律》(平成3年法律第77號)第2條第2號規定之暴力團(以下稱「暴力團」)、第2條第6號規定之暴力團員(以下稱「暴力團員」)、暴力團準成員或暴力團關係人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B. 暴力團或暴力團員支配其事業活動之法人或其他團體。
      C. 法人之董事中,有符合暴力團員身分者。
    • (4) 房客對住宿設施或住宿設施員工進行暴力、威脅、恐嚇等威壓性不當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時。
    • (5)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事由導致無法提供住宿時。
    • (6) 不遵守本飯店規定之利用規則中的禁止事項時。
    • (7) 符合管轄本飯店設施之旅館業法施行條例規定之情形時。
    • (8) 未經監護人許可,僅由未成年人住宿時。

第八條 登記住宿

  • 1. 住宿當日須於本飯店登記以下事項:
    • (1) 姓名、年齡、性別、地址、電話號碼及職業
    • (2) 非中長期居留外籍人士: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及日期、預計出境時間
    • (3) 其他飯店認為必要事項
  • 2.使用信用卡等方式付款者,可能需於登記時預先出示相關資料。

第九條 客房使用時間

客房使用時間為下午3點至翌日上午10點。連續住宿者除抵達日與退房日外可全天使用。

第十條 營業時間

  • 1.主要設施的營業時間如下,其餘於館內公告或客房手冊說明:
    • (1)前台出納、收銀等服務時間:15:00~22:00,7:00~11:00
    • ・門禁:大廳正門24小時開放
    • ・前台:24小時
    • (2)餐廳服務時間:
    • ・早餐: 6:30~9:30(最後點餐9:00)
    • ・晚餐:18:00~21:30(最後點餐21:00)
  • 2.必要時可能臨時更動,並以適當方式通知。

第十一條 遵守使用規則

住宿者須遵守本飯店制定的使用規則。

第十二條 費用支付

  • 1.費用包括住宿費、追加費用、稅金與服務費(依設施而異)。
  • 2.支付應於退房前或本飯店請求時以現金或認可方式完成。
  • 3.即使未實際住宿,若已提供客房,仍須支付費用。

第十三條 行李與攜帶品的保管

  • 1.若行李先於住宿者抵達,經本飯店同意可代為保管並於入住時交付。退房後如應住宿者要求亦可短期保管。
  • 2.退房後若有遺留物,經確認所有者則聯絡並依指示處理;否則於保管一段期間後交至警方。

第十四條 攜入品等的處理

  • 1.攜帶高額現金與貴重物品者應事先告知,飯店保有拒絕權。未告知者遺失或損毀本飯店不負責。
  • 2.僅在飯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
  • 3.關於前項賠償,若能客觀舉證損害額,將賠償該損害額;除此之外的情況,賠償金額以10萬日圓為上限。

第十五條 住宿者的責任

住宿者因故意或過失造成飯店損害時,應予賠償。

第十六條 進入客房

本飯店在下列情況下,得未經住宿者同意進入客房:
於下列情況下,即使在房客入住後,本飯店仍可能未經房客許可進入客房

  • (1)清潔、鋪床、客房服務等
  • (2)認定有違反法規或規則行為之虞或已發生
  • (3)依警消機關指示進入時
  • (4)維護建築或設備必要時
  • (5)為確認安全或住宿者安危

第十七條 停車責任

使用本飯店停車場者,不論是否交付鑰匙,本飯店僅提供場所,不負保管責任。但若因本飯店之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則負賠償責任。
本條款可能透過本飯店規定之方法告知而逕行變更,不進行預告。

住宿取消政策

<接獲取消通知日與取消費率(住宿總額百分比)>

予約申込人数 未入住當日前日2日前3日前5日前 10日前 20日前 30日前
1~14人まで 100%100%50%30%30%
15〜30人まで100%100%50%50%30%30% 30%20%10%
31〜50人まで 100%100%80%50%50%50% 30%30% 20%
51人以上100%100%80%80%80% 50% 50%50% 30%

<注意事項>

  • 1.取消費自接獲取消通知之日開始計算。
  • 2. 百分比以住宿費總額為基準。
  • 3. 連續住宿同時取消部分或全部住宿日,各日分別計算取消費。
  • 4. 特定住宿方案可能適用不同取消規定。
  • 5. 經旅行社或第三方預訂者,依其規定為準。
  • 6. 特殊團體或特定期間可能另定取消政策。可能會指定與上述規定不同之取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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